1月5日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详情如下: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年龄上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可计算到贷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70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二、做好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保障支持工作
(一)未在我市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可以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房公积金,缴存后可正常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二)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凭退役军人证明材料(如《退役军人优待证》等),可享受一次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我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支持政策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不与其他额度上浮政策叠加。
三、支持新市民及青年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非我市户籍或取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含)的新市民,或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人,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实际房租支出大于我市租房提取最高额度的,需补充提供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四、优化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一次或多次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合同备案金额作为房屋总价界定依据;购买存量房的,以契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金额作为房屋总价界定依据。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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