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九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申请、审核、配售、退出、回购和后续管理等活动。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指定地方国有企业按相关要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并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实施封闭管理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只能由保障房企业按规定回购。退出(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户籍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引进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重点针对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引进人才等群体。
配售群体应当首先从本市城镇户籍经济困难的无房家庭开始,按照量力而行、分类分批的保障原则,逐步将整个工薪收入群体纳入申请范围。
2.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需满足在申请地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按规定退出以下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租住的公有住房、人才住房的;
(二)按房改政策退出已享受的房改房;
(三)退出(回购)未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正在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租住的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政策的;
(二)已享受过房改房且已经转移登记的;
(三)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并已办理上市的。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申请家庭应当选择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已成年的共同申请人,视为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2.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信息。
1.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2.保障房企业测算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后,经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后执行。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由购买人与保障房企业签订购买合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
3.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4.市住建部门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房企业和物业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配合工作。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只能由保障房企业按规定回购。退出(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
2.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保障房企业按相关规定回购:
(一)购房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超过2年,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二)购房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超过2年,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三)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转让的(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
(五)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来源: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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