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动态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17件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废止的文件(17件)
(一)《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55号)
(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04号,九府办发〔2020〕4号修正)
(三)《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九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3号)
(四)《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九府厅发〔2017〕26号,九府办发〔2020〕4号修正)
(五)《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8〕15号,九府办发〔2020〕4号修正)
(六)《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九府办发〔2019〕31号)
(七)《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20〕9号)
(八)《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高层次人才产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0〕40号)
(九)《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1〕9号)
(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打造浔阳菜品牌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九府办字〔2021〕63号)
(十一)《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2〕14号)
(十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市培育壮大经营主体行动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22〕19号,九府办发〔2023〕3号修正)
(十三)《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工业杰出贡献企业家、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6号)
(十四)《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20号)
(十五)《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入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22号)
(十六)《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相关文件中关于经营主体数量发展指标任务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62号)
(十七)《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育壮大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82号)
二、修改的文件(4件)
(一)《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高”项目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九府办发〔2022〕13号)。
1.将第二大点第(七)点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
2.将第二大点第(七)点中的“对单个年综合能耗在5千-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须报市节能领导小组会研究”修改为“对单个年综合能耗在1万-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须征求市本级相关部门意见”。
(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进一步加强能耗双控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办字〔2022〕27号)。
1.将第二大点第(一)点第6小点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
2.将第二大点第(一)点第6小点中的“年综合能耗超过5千吨标准煤的拟建项目须上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综合能耗在5千-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经市节能领导小组会研究同意后上报”修改为“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拟建项目须上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综合能耗在1万-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须征求市本级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
(三)《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24号)。
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
(四)《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九府办发〔2024〕29号)。
将附件第三大点第(一)点中的“本措施适用于在九江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信息企业、软件企业”修改为“本措施适用于在九江市范围内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信息企业、软件企业”。
此外,对相关文件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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