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九江市中心城区购房消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建局印发了《九江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实施细则》。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是指: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用于个人自住的住房)的,可向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房认购协议》中注明的购房首付款。
一、办理条件
(一)职工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九江市(含县、市、区)住建部门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支持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
二、办理流程
(一)职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注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支付除提取住房公积金外的其他首付款自有资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职工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附件1)。
(三)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商品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至公积金中心网点办理提取手续,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当场填写《提取承诺书》(附件2);公积金中心即时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四)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通过指定邮箱(附件3)传递至公积金中心受理部门办理业务材料归档手续。
三、其他说明
(一)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其他共有产权职工(配偶等)应当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二)《商品房认购协议》发生变更的,职工应当重新办理提取手续;《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撤销或解除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尚未划转的,职工应当联系公积金中心撤销提取手续;《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撤销或解除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划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退回已提取的资金;逾期未予退回所提资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联系住建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退回金额以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限)。
(三)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严处理。
(四)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
(五)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职工。
(六)职工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以住建部门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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