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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置业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被武宁县人民法院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但在经过承办法官与被执行人主动沟通后,江西某置业公司随即履行了该案全部法律义务。
法官究竟用了怎样的法宝呢?
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西某建设公司将江西某置业工资诉至武宁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江西某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某建设公司停工损失1287360元。被告江西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江西某置业公司却没有在给付时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西某建设公司便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执行立案,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某置业公司仍未履行其法律义务,武宁县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该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行政审批等方面受到的影响,甚至导致了部分盈利项目受损,公司难以正常经营。
法官沟通
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与被执行人主动进行联系沟通,通过释法析理等方式,传达了信用修复有关法律规定,提示如果该公司愿意主动履行债务,武宁县人民法院将为其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企业不会再因此而受到信用惩戒,公司的经营便可以回到正轨,更利于今后的发展。最终,江西某置业公司履行了该案的全部法律义务,武宁人民法院随即向该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帮助该企业纾困解难,原告江西某建设公司也实现全部债权。
关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在本次案例中,武宁县人民法院通过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所谓的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另外,也可根据需要向被执行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近年来,江西省高院、湖南省高院、杭州市中院等多地法院已印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有关通知,试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信用修复的条件
对于信用修复,江西省高院提出了以下三点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针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期限
江西省高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修复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同时明确信用修复申请被驳回的,被执行人至少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本次案例中,经过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释法析理,被执行人江西某置业公司积极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某建设公司还清了全部债务,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经申请,武宁法院将被执行人江西某置业公司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了相关限制措施,同时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帮助被执行人纾困解难。
法官提醒
当法律的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若未及时履行义务,将会被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尽管可以通过申请信用修复来亡羊补牢,但这期间因此受到的损失是难以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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