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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通讯员李露报道:近日,九江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针对被告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了该院首份家庭教育令。
2013年,何某(女)与张某(男)相识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小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何某遂于2015年底离家,留下小张随其奶奶共同生活。何某仅于2016年初支付了一万元抚养费,此后再未支付抚养费,随着小张逐渐长大,生活压力不断增大,小张奶奶又无工作,抚养小张逐渐力不从心,无奈之下,小张奶奶以小张的名义将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16年以来至小张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
该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小张系何某的非婚生子,何某对小张有抚养义务,现何某未直接抚养小张,依法应当负担小张的抚养费。
何某长期未抚养、关心小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承办法官遂于庭后向何某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予以纠正,要求何某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为原告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每月按期支付抚养费;关注小张的生理、心理状况和健康需求,加强探视,多与小张的奶奶及学校老师联系沟通,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更为强大的司法保障。(九江经开区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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