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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喝酒开车是错
被交警查获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更是错上加错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4日晚8时许,张三(化名)(另案处理)酒后驾车在瑞昌市黄金南路某100米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执勤交警将张三带往瑞昌市某医院提取血样。
期间,被告人李四(化名)(瑞昌市某医院聘用人员)得知后到瑞昌市某医院急诊科,要求王五(化名) (该院聘用人员)为其抽血并与张三血液调包,被告人王五按照被告人李四吩咐,先抽取被告人张三的血样,并在抽取张三血样时乘机将血样调换,将被告人李四的血样试管写上“张三”后将血样交给交警。
次日,被告人王五将张三的血样销毁。
经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四、王五帮助张三毁灭、伪造证据,致使关键证据灭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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