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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养的一只杜高犬将人咬伤,伤者告上法庭索赔。日前,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养狗致人损害案,并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董某因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和误工费。
2021年1月4日上午8点多,原告董某被武宁县横路乡自来水公司安排至客户刘某家维修水表。因当时刘某家没人,董某便从刘某家开放的院门进入。在维修过程中,董某起身拿配件时,被刘某饲养的栓在狗笼外的杜高犬咬伤臀部。随后,董某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及时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董某便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称:董某被咬伤是事实,但他明知院里有犬还从狗笼边经过,自己未注意安全。而且,董某进入院内维修水表,未经过自己同意。他认为,董某应该承担7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董某确实存在未注意安全的过失,但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属于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动物饲养人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和过失均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主张董某未经本人同意进入院内维修水表导致损害,且自己未意识到危险存在,维修时距离狗笼较近,未尽到注意义务等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此外,杜高犬属于国家农业部确定的禁止饲养的49种烈性犬之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存在免责事由。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过程中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小区很多人有饲养动物的习惯,因饲养动物咬伤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后产生赔偿争议的纠纷也很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对侵权人设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标准很高,一般情形下不能减轻责任。宠物饲养者管理好饲养动物,避免造成他人损害;即便发生了侵权事件,应及时和解并赔偿受害人损失,不要千方百计去找受害人的过错而要求减轻责任,避免产生社会矛盾,养成良好的法治规则意识。
自家养的一只杜高犬将人咬伤,伤者告上法庭索赔。日前,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养狗致人损害案,并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董某因伤产生的全部医疗费和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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