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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法院
一审宣判陶某洪等人
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例-
2020年9月25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陶某洪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陶某洪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郭某彬、王某平、黄某火、汪某、李某民、徐某、李某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左右,被告人陶某洪开始在德安县、庐山市从事高息放贷业务。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先后吸收被告人王某平、郭某彬等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帮助其放贷及催收。2015年开始,陶某洪先后租赁帝景御园小区门店、气象站附近私宅以及庐阳国际1603室作为办公地点,挂牌信达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信达通实业(均未注册)。在此期间,陶某洪经常纠集郭某彬、王某平、黄某火、汪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不正当手段催讨高息,攫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陶某洪为首要分子,郭某彬、王某平为重要成员,黄某火、汪某、李某民、徐某、李某佳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审案例认为:
2011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陶某洪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催讨非法债务,实施持械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拘禁他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陶某洪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郭某彬、王某平、黄某火、汪某、李某民、徐某、李某佳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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