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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
对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为毒杀野生鸟类,多次制作毒饵,在鄱阳湖区范围的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铁路桥附近庐山姑塘湿地保护区范围内投放。之后,陆续有志愿者、护鸟员、公安民警在上述保护区内发现大量野生鸟类死体。经法院审查认定,四被告人共毒杀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琵鹭13只、小天鹅1只,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鸿雁5只、翘鼻麻鸭14只、绿头鸭4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苍鹭1只、豆雁5只,共43只野生鸟类。
审理认为
在刑事案件中,永修法院认为,被告人浦某山、闻某保、刘某、左某毛四人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投毒的方式,在鄱阳湖水域庐山姑塘自然保护区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琵鹭13只、小天鹅1只,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浦某山、闻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左某毛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另四被告人还毒杀了“三有动物”23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闻某保、左某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永修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仅因满足口腹之欲,通过投毒方式非法猎杀候鸟,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致使鄱阳湖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生态体系遭受危害,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各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考虑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坚决革除捕杀和滥食野生动物的丑陋恶习,积极构建全民参与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美好画面,故判令四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护“飞”使者永不止步
2019年3月18日,永修县人民法院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在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吴城保护站正式揭牌成立,这是江西省首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法庭。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也是国际性重要湿地和全球最大的候鸟栖息地,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价值。保护好鄱阳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重要指示的必然要求。永修县法院设立专门法庭,实行鄱阳湖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就是司法服务鄱阳湖全流域保护的重要举措。
鄱阳湖环境资源法庭为鄱阳湖“一湖清水”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通过探索涉鄱阳湖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服务保障污染防治和生态安全保护;坚持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的司法理念,推进生态修复多样化发展;加强与多部门交流协作,探索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举措和路径,积极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
最后为大家科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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